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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

更新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50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摘要】戚某某与开平辉华公司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买卖关系,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非戚某某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奥斯码公司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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