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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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闽高法〔2004〕165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院执行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监督,推进执行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异议审查处理程序及举证责任告知案外人,要求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执行人员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案外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书中应当写明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事实及理由。
案外人应按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执行异议书副本。书写异议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前述相关当事人。
(二)案外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提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提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2―
案外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但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
(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书或者口头异议后3日内填写《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裁决审批表》,报经局长审批,将相关材料装订并经内勤登记编号后移送执行裁决机构组织审查。
第四条 执行裁决机构收到执行异议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执行异议书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执行裁决机构应当在收到答辩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提出答辩意见的,不影响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第五条 执行裁决机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原执行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应予回避。
第六条 在案外人异议受理和审查期间,执行人员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第七条 对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外人异议,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可迳行作出裁定。
第八条 对于疑难、复杂的案外人异议,合议庭可以采用听证的形式进行审查。听证的日期应在合议庭组成之日起3日内排定。合议庭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第九条 听证会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就异议中争议事项阐明意见,并就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条 执行裁决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三)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支持案外人异议,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告知执行人员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四)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一条 执行裁决机构应在接到执行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案外人异议作出处理。
若案情疑难、复杂,报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执行裁决机构对案外人异议作出处理后,应及时将裁决法律文书交由执行人员送达。执行人员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案件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印发 执行 办法 通知
抄送:本院办公室、研究室、行政庭、执行局。
(共印120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