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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思考”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53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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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思考”问题的答复

文章摘要2: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思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2012-03-06 11:08: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链接: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myfkzl/zxgz/201203/t20120306_172491.htm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异议,执行机构只能进行程序审查,对执行机构所做出的审查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程序解决,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但是,案外人还能不能另行提起普通的确权诉讼,对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进行确权。民事诉讼法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导致实践中会出现两类问题:(一)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又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而普通确权诉讼和异议之诉的法院并非同一法院,因此会出现对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损害司法权威。(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故意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通过确权诉讼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给案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条正是为了回应《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建立的执行异议之诉而设计的一个条款,当然也有解决执行实践中对法院控制标的物恶意确权规避执行的问题日益增多的意图。意见第26条的实质是赋予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异议事项专属管辖权,但这一专属管辖权仍然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执行机构仅仅进行程序审查,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裁定不服的,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意见第26条不存在堵塞当事人正当维权的诉讼渠道的问题,而是要求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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