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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其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6206 次 标签: 撤销登记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其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5日 [2002]执监字第81-1号)
【摘要】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即丧失了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也失去了对本案的判决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然终止,其法人资格必须经清算后才可终止。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备注: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对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由原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作为其法人机关代表行使权利。
【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撤销设立登记的,由清算组行使权利。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第724-725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其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6月5日  [2002]执监字第8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恢复执行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诉北京万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辰投资咨询公司房产中介合同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诉讼程序中,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我院[1997]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应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虽然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但不影响其在此前所进行的正常交易活动,更不能以此否定二审判决的效力。故对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星辰投资咨询公司申诉的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理由不予支持。

  二、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即丧失了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也失去了对本案的判决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然终止,其法人资格必须经清算后才可终止。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备注: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对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由原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作为其法人机关代表行使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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