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7-05-29   浏览次数:8187 次 标签: 抵押物转让 追及权 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 抵押权追及力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3号)
【摘要】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因此,你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必要时,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
【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显然缺乏依据。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6年10月27日  [2005]执他字第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第742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因此,你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必要时,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

    此复

参考资料

[1].  范向阳:《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偿无偿受让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的请示案》,载《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3辑(总第19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