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7199 次 标签: 抵押物转让 追及权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追及力 文章摘要: 【要旨】抵押权具有物上追及效力,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该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执行时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丁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