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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追加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后可以执行各村民小组的财产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83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追加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后可以执行各村民小组的财产等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8号)
【摘要】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地位,各村民小组的财产是村委会法人的财产,因此,应追加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后,可执行各村民小组的财产......本院认为:在适用法律上同意你院的意见,投资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各村民小组不是独立法人,其财产可作为村委会的财产予以执行;在认定事实上因你院的报告情况与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不符,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认真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五保户的生活费、医疗费不应执行)。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追加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后可以执行各村民小组的财产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21日  [2000]执他字第2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高法执字第127号《关于山东省济南第一纺织厂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联合毛麻纤维厂购销棉纱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的报告,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联合毛麻纤维厂的开办单位成都市华区联合村村委会应投入的52.5万元注册资金未能到位,故其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地位,各村民小组的财产是村委会法人的财产,因此,应追加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后,可执行各村民小组的财产。

  但是,根据成都市成华区联合村村民委员会的反映,此案所涉的注册资金已经到位;又根据该村的村民小组反映,被冻结的款项有应发给五保户的生活、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在适用法律上同意你院的意见,投资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各村民小组不是独立法人,其财产可作为村委会的财产予以执行;在认定事实上因你院的报告情况与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不符,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认真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五保户的生活费、医疗费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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