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物证、无瑕疵视听资料、物证、现场勘验笔录 回目录
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物证:
A.原件、原物;
B.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书证副本、书证节录本、物证视听资料等。
2.无瑕疵的视听资料(包括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A.有其他证据作证;
B.以合法手段取得;
C.无疑点。
3.法院制作的对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 回目录
1.法院委托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2.应也适用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
本证、反证 回目录
1.法院确认本证的证明力:
A.对方当事人对本证、反证证据的认可;
B.对方当事人对本证、反证证据提出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反驳的。
2.法院确认反证的证明力: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删除】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删除】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删除】
第七十三条【“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删除】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删除】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新: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十五条【证明妨害规则】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原第七十五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