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1-14 浏览次数:5635 次 标签: 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 体质 减轻责任 特殊体质 个人体质状况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文章摘要2: 目录 1关键词 2裁判要点 3相关法条 4基本案情 5裁判结果 6裁判理由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适用 下一篇: (2013)锡民终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