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人民法院能否接受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用于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 更新时间:2021-10-24 浏览次数:5217 次 标签: 司法担保 财产保全 物保与人保并存 保证 诉讼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担保方式,并未明确限度为物的担保。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不应不区分情况一概加以拒绝。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2.人民法院能否接受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用于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其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