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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6515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质押担保

文章摘要:

——案件需符合什么条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
从八份《存单质押合同》来看,出质人为圣丰公司,质权人为思明支行,当事人双方主体均为同一主体;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看,均为同一质押担保法律关系和事实;本案所列的其他原审被告,均系质押合同中借款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质押合同纠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其请求为对涉案的质押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诉的合并的理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可以在起诉时申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以利于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一审法院将圣丰公司诉求无效的八份《存单质押合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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