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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586 次 标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条)

文章摘要: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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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