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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更新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14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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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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