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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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即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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