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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0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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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即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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