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被告方提交证据申请书(民商案件适用)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关于请求被告方提交相关证据的申请书
申请人:汤**,男,工作单位***,用工单位***。
被申请人:***公司。
申请事项
1、由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用工期间 岗位的工资薪酬标准;
2、由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用工期间与申请人相同岗位( )的***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花名册及工资发放清单。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申请人作为劳务工,应当与用工单位员工享有同工同酬待遇,但申请人薪酬标准却比同岗位的被申请人正式员工薪酬标准每年少15000元。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特提出申请,由被申请人提交由其保管的申请人用工期间建设维护管理员岗位的工资薪酬标准以及与申请人相同岗位(建设维护管理员岗位)的被申请人正式员工工资花名册及工资发放清单。
如被申请人拒绝提供以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汤**
代理人:陈其象律师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日期:
关于由中国***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书
申请人:肖**,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系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
申请事项
1、由被申请人中国***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提交申请人手机号码****绑定手机银行业务资料、2011年3月25日到4月1日期间通话(含手机上网)归属地详单、两次补卡业务单据等资料。
2、由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提交申请人建行储蓄卡卡号*****在2011年3月25日-4月1日期间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中国***福建有限公司的手机用户,手机号码为****。申请人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并绑定建行储蓄卡(卡号为******)。201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中国***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所属的宁德**营业厅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申请人手机号码***补卡给他人,造成原告手机号码被强行停机,并导致申请人绑定在该手机号码上的建行储蓄卡存款被他人以手机银行转账方式盗走人民币163650元。
申请人上述相关资料均由被申请人保管,为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由被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如被申请人拒绝提供以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此致
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肖**
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签字)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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