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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5-09-05   浏览次数:13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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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系鄂C1C339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被告:******公司,住所地:**********,系鄂C1C339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和驾驶人黄**的用人单位。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系鲁FC6566(鲁FC8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承保人。
    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系鄂C1C339重型厢式货车的商业险承保人。

诉讼请求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5215.3元整(详见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清单。如遇福建省最新统计数据出台,则按照最新统计数据标准计算)。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交强险责任内先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损失;
    二、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对原告的剩余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黄**驾驶鄂C1C339重型厢式货车行经沈海高速公里(G15)A道2002KM+400M处,追尾撞毕**驾驶的鲁FC6566(鲁FC8088)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鄂C1C339重型厢式货车车内乘员原告林**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公交认字[2010]第****号)认定,黄**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毕**和原告林**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花去医疗费78571.8元,护理费3144(住院天数**天,每天护理费***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每天50元,住院24天),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5500元(原告每天误工费100元,误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0.9.10-2011.2.11,共误工155天),残疾赔偿金43562元(21781元/年×20年×0.1),被扶养人儿子的生活费12537.5元(14750元/年×17年×0.1÷2),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5215.3元整。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系鲁FC6566(鲁FC8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并在交强险责任内先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损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至今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且怠于行使商业险索赔义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系鄂C1C339重型厢式货车商业险的承保人,应当依法在商业险责任范围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原告的剩余经济损失由被告十堰诚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得到赔偿,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签字)

                                       2011年3月14日

附:本诉讼副本三份、证据清单;
    原告各项诉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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