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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更新时间:2022-10-29   浏览次数:6689 次 标签: 法人分支机构

文章摘要:

公司法上所称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并隶属于总公司的。具有营业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实质属于总公司法定代理机构;代理权限来源于公司法规定而非总公司授权)。

文章摘要2:

【注解】公司对认定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裁判不服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目录

分公司和子公司概念 回目录

1.公司法上所称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并隶属于总公司的。具有营业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实质属于总公司法定代理机构;代理权限来源于公司法规定而非总公司授权)。

2.子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另一个独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性:

(1)子公司具有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子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从事各类民事活动;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2)子公司重大事务由母公司实际决定(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资本被母公司持有、通过协议方式受到母公司实际控制)。

(3)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 

分公司法律特征 回目录

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非独立性: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

3.分公司没有人事、经营上的自主权: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5.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商事主体资格;

6.经合法成立并登记,其营业场所在总公司住所以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总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有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 回目录

1.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

2.分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分公司已不存在、关闭、撤销: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3)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没有偿付能力:

A.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B.以分公司为唯一被告: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财产。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分公司(其他组织)实体法上地位  回目录

分公司在实体法上应视为民事主体: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包括公司分支机构在内的其他组织:

(1)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法第9条认可“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2)有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能够以自己占有的财产来对外承担责任。 

2.由于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设立者不能免于承担责任、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 

3.分公司享有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分公司只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活动应属有效。 

分公司担保能力 回目录

1.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作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必须经法人同意才能作为担保物,未经授权提供的担保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1)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

(2)法人分支机构只能为实现所属法人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3)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必须表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

(4)法人分支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非财产所有人),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4)法人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法人承担,所属法人应以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6)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非由内部产生,而由所属法人指派;

(7)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只需履行简单的营业登记手续即可。

②现行立法对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暂时无明确界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述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人格,仅具有“形式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③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赋予法人分支机构名称权,分支机构的名称不能独立成为法人名称权的客体。

④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性质上应为法人(非分支机构“本身”)的代理人、经理人。

分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⑥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法院可以裁定由该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⑦擅设分支机构未经依法登记但未使用分公司名义经营情形,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调整范围。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在以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中,不论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判决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⑨《公司法》没有涉及分公司、子公司具体判定标准:

A.持股达到50%以上;

B.持股低于50%但足以对公司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

C.通过投资、协议等安排实际控制公司。

分公司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2:分公司对其债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内容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可见最高院也是持“分公司对其债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陈其象律师提示3:法人的分支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起诉要求履行债务 回目录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责任财产,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是法人的财产。法人的分支机构之间起诉要求履行债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②【理解与适用】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多个分支机构在各自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但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均由法人承担,故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同一法人下设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法人内部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为原告、以法人或者同一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告的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46-547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担保法》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法人分支机构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夏方诉林辉、古建筑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其责任承担

【提示】

①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③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公报》2004年第5期】

【裁判摘要】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并不因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是否及时进行工商管理登记,以反映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诸多因素;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行为时是否设立了这个部门或机构;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提示1】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起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1】

①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被工商部门注销,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其公司内部人员的调整变化,在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的更迭不构成影响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抗辩事由。 

【提示2】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2】本案违约金基于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出卖方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购房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个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再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个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裁判意见2】

①按日累计违约金所形成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观点:

A.多个债权说(把违约金作为继续性债权,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B.单个债权说(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

②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只要违约行为不构成,则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进行。

③原告主张权利的函件被告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底6期】

【裁判摘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张永清、张凤芹诉北京博泰森科贸集团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分公司是总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理应一并转让:未告知分公司和转让分公司的事实构成违约,但并不能当然解除合同(未达到解除合同违约程度)。

·某集团公司甲分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乙分公司等欠款纠纷上诉案 

——分公司之间纠纷的法律性质

裁判要旨】同一集团分公司之间财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分公司系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形态,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故同一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陕西益康乐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新华百货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裁判意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应以该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并属于法人内部行为,最终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没有变化,故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行与其后公告的贷款行是同一法人内部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这一变化不影响该笔债权的同一性。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结算之前,建设方和施工方对部分工程欠款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该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债务人不得以工程未决算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总公司依约履行该合同的,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他人并不能以其不是签约主体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原告长沙大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除公司减资等情况下,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没有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消灭其债权债务,但是存在第三人概括接受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裁判规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裁判摘要】

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

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五、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本案中,川北华盛分公司系由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经依法登记。川北华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受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从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等。由此表明,川北华盛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有权代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无须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再行特别授权。因此,若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川北华盛分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的《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二审判决以川北华盛分公司未获公司授权为由认定《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似属适用法律不当。

·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将中标项目交其分支机构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裁判摘要】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亿民公司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明确同意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亿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故亿民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提示】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关于兴润淄博分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BT协议》首部虽然列兴润公司为项目承办人,但合同尾部项目承办人加盖兴润淄博分公司印章,兴润淄博分公司应为《BT协议》当事人。......兴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兴润淄博分公司办理日照市热力管网的合同签订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能够证明兴润公司允许兴润淄博分公司承揽案涉项目,并不足以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签订案涉《BT协议》系代理兴润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判决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

·营口弘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弘逸老边分公司是弘逸公司的分支机构,弘逸老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弘逸公司承担。本案中,王某某同时起诉弘逸公司及弘逸老边分公司,原判决判令弘逸公司及弘逸老边分公司共同偿还债务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弘逸公司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约定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不等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较为充足,可以由其单独承担责任;如财产不足的,可以在恩智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由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马吉军与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对分公司人员的任免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不构成对分公司的侵权。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的同一性与债务加入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提示2】银行分支机构越权从事民事活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2】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辽工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工商信用社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存有恶意,故通辽工行关于其超越职权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银行分支机构越权从事民事活动不能对空间善意第三人。

·甘肃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6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天运公司认可的天水城开公司于本案一审期间提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8月29日向天水城开公司颁发了二级资质证书。天水城开陇南分公司于本院组织询问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天水城开公司于2012年之前即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天运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认为,即使按照天运公司认可的2012年8月29日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认定天水城开公司于本案起诉前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天水城开陇南分公司为天水城开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天水城开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天水城开陇南分公司使用公司资质具体负责案涉项目开发事宜。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作建设合同》中涉及商业、住宅用地部分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解读】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房产合同有效。

·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执复25号

【裁判摘要】(1))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2)但不能对分公司分公司并非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规定,限制消费令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天虹建设公司西宁分公司及俞某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乌鲁木齐中院撤销该限制消费令并无不妥。

·江某某、深圳市青叶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复38号

【裁判摘要】就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而言,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界定。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禁止的消费行为。但是,上述人员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履行职责,或者虽不具有上述特定身份,但能够通过其行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相关债务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时,应当结合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并根据适用对象的主体性质、履行能力、职务、身份以及相关行为的影响、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盐田法院执行案件对中太绵阳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后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中太绵阳分公司以及其负责人存在直接影响执行案件所涉债务履行、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或其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直接对被执行人中太集团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相关债务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在此情形下,对中太绵阳分公司及其负责人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解除。

·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哈尔滨供应站、吴某某1、吴某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2执复72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法院不能追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但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系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而非追加其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505号

【裁判摘要】分公司不因内部合作关系而影响分公司对外主体资格——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公司分支机构,案涉省融资担保公司与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签订合同时载明的主体亦为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虽然在一、二审审理中,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系金江集团公司与他人合作成立,且其合作各方在另案中已经就合作关系提起诉讼,但该合作各方的内部法律关系对本案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与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构成影响,且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并未申请变更其合同相对方为各合作主体,因此,省融资担保公司以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内部存在合作关系为由主张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非公司分支机构,依据不足。原判决认定案涉合同主体为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并无不当。省融资担保公司认为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为合伙企业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张某某等诉济南市历城区村镇建设开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53号

【裁判摘要】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因此发生纠纷,总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村镇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分公司系村镇开发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虽然可依法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不能据此否认村镇开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一分公司与张××建立委托关系,并因此产生纠纷,村镇开发公司作为设立一分公司的法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一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关于应由一分公司而非村镇开发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霞民初字第792号

【摘要】被告霞浦电信公司具有其他组织资格,且资金状况良好,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案应当由被告霞浦电信公司偿还剩余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电信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