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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1)从法房初字第9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10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429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因房贷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责任在谁?
【问题提示】因房贷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责任在谁?
【要点提示】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的政策调整,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定,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1)从法房初字第92号(2011年3月9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10号(2011年6月16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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