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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

更新时间:2023-01-02   浏览次数:9802 次 标签: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其他继承人

文章摘要: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确定裁判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

文章摘要2:

【注解1】(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其他继承人”的范围,应当是指同一顺序的未起诉的其他继承人;(2)不是同一顺序的,即使该继承人未起诉,也不得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6.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何理解“其他继承人”的范围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人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2)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的裁定不在可以上诉人的裁定范围,当事人对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7.当事人追加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的救济权问题
【注解3】(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明确了监护人的实体责任,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2)至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则可以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后面单列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0.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的,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列当事人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确定裁判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共同性):

(1)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特征、根本特征;

(2)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关系:

A.利害关系的共同性、不可分性;

B.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

2.诉的不可分性:

(1)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行为一致性);

(2)法院必须合并(同一诉讼程序)审理、合一判决。

类型 回目录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基于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而产生的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基于共同侵权、共同债权、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等产生关系。

内部关系 回目录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共同诉讼人一人作出的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生效。

(1)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证据、抗辩、反证;

(2)遵守诉讼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

 2.必要共同诉讼的独立性(承认原则的受限性):共同诉讼人单独作出的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他们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强制追加制度 回目录

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追加。

1.一审程序:

(1)被告应当追加;

(2)原告取决于原告是否明确放弃实体权利:

A.已经明确放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B.既不愿意参诉又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仍须追加。

2.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

(2)调解不成:

A.二审诉讼程序:发回重审(裁定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B.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1)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2)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A.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B.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人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2)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的裁定不在可以上诉人的裁定范围,当事人对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7.当事人追加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的救济权问题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规定:

(1)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2)应当追加的原告:

A.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B.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法定情形 回目录

1.合伙关系: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A.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B.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合伙组织具有当事人资格:

A.合伙组织依法成立;

B.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形成合伙组织独立财产;

C.有组织机构。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企业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借用关系的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4.遗产继承关系:

(1)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诉讼人,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A.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2)享有遗嘱继承权人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其他继承人”的范围,应当是指同一顺序的未起诉的其他继承人;(2)不是同一顺序的,即使该继承人未起诉,也不得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6.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何理解“其他继承人”的范围

5.因担保合同纠纷而发生的必要共同诉讼

(1)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A.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B.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

A.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

A.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物保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6.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7.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8.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个体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在对外债务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10.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

(1)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证的除外。

11.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保义务人:

(1)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

(2)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2.连带关系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1)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2)共有财产收到侵害的所有共有权人;

(3)共同侵权人;

(4)被帮工人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

(5)以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

13.共同危险行为所引起的不要共同诉讼

(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2)构成要件:

A.数人行为;

B.行为具有危险性质;

C.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D.共同过失:共同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

(3)结果的统一性: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整体)。

(4)责任的连带性:全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14.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列为共同被告(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15.被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1)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2)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16.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监护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明确了监护人的实体责任,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2)至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则可以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后面单列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0.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的,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列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 回目录

采取协商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1.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各个共同诉讼人在诉讼地位上相对的独立性:

(1)与处分本案实体权利关系的诉讼行为:各个共同诉讼人一般可以独立为之。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A.可以单独上诉;

B.并因其不服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确定被上诉人;

(3)对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及其代理,法院应当分别审查。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A.诉讼标的唯一:数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B.诉讼实施权不可分:数人必须共同实施诉讼行为方为有效; 

C.若该数人未共同参诉则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必须强制其余人进入诉讼、驳回起诉。 

②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应诉或分别起诉、应诉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A.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单独起诉/应诉; 

B.在单独实施的诉讼中,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对其他没有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有拘束力; 

C.如果其他人作为共同少数人参加诉讼时,共同诉讼人的地位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相同。 

③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A.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将歇业企业作为被告起诉,也可以将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B.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的:法院可以讲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2: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回目录

①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不仅诉讼标的相同应当合一作出裁判,还应当必须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

②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之诉):属于普通的必要共同诉讼,主要包括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连带责任的情形(原告享有行使诉权的选择权,不得强制将连带关系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3:数人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数人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属于“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情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同诉讼参加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提示】“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也包括用工单位。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多个医院就诊时的当事人】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医疗产品缺陷及不合格血液案件的当事人】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46、【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47、【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50、【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52、【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53、【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54、【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备注:属于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备注:属于连带责任之诉,非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56、【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备注:属于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别实施、结合造成】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

【提示】连带责任之诉中,原告基于其诉讼利益的判断而选择其中某些主体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诉讼参加人,属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不能依职权将原告未起诉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某市国土资源局与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因出让合同纠纷形成诉讼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或依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我国现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查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其所申请追加的当事人是否为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具体到本案中,则需审查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的被告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是否对其负有共同还款义务,能否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得以解决。在案件未经实体审理前,法院应重点审查形式上的关联性,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了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符合形式标准,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应将上海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诉讼地位尚存,应先由法人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之诉与本案债务清偿之诉并非同一诉讼标的,故不应将覃俭、曲继发、饶卫平、覃辉四人追加为本案被告。

【裁判规则】

①当事人因借款纠纷起诉公司,被告公司因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于借款纠纷不能与公司清算案件合并审理,故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或控制人为被告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借款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股东或控制人应承担清算责任。因借款人法人资格存在,依法应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故贷款人以借款纠纷起诉借款人,并申请追加借款人股东或控制人的,因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与公司清算案件合并审理,依法应裁定驳回贷款人的该项追加申请

②贷款人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借款人后,又以其他主体实际占有该款项为由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在案件未经实体审查前,法院应重点审查形式上的关联性。如起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了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符合形式标准,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将被要求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主体追加为被告。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多人为多份合同担保,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各不相同,能否合并审理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2期(总第146期)】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昆明策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申诉人为本案所涉抵押房屋的原产权人,其与本案抵押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仲裁裁决确定为无效。一、二审法院未允许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域适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9号

【裁判观点】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2.在侵权纠纷领域,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后一类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诉讼,法院仍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3.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的被告住所地,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王某某、环亚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13号

【裁判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即使人民法院不追加其参加诉讼,也不属于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程序性错误。故对于王××以一审法院未追加利害关系人联华公司参加诉讼,属于严重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55号

【裁判摘要】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且应当考虑合同相对性原理——天池热力公司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蓝天热力公司和阜康有色公司是否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本案中蓝天热力公司和阜康有色公司与华能热电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案涉纠纷发生在华能热电公司和天池热力公司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蓝天热力公司和阜康有色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天池热力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主张追加,现就此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05号

【裁判摘要】共同还款责任中债权人仅向部分责任主张债权,其他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关于仁和公司是否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根据《非独家经销协议补充协议》、《还款承诺书》的记载,仁和公司与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澳雷朗公司共同承诺还款,对飞利浦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飞利浦公司有权选择仅对部分债务人进行主张,因此仁和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一审法院对追加仁和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虽然未通过裁定方式予以驳回,但由于一审法院之前已经准予飞利浦公司撤回对仁和公司的起诉,表明法院认为仁和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此二审法院未以此为由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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