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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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代表人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诉讼难题:
(1)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
(2)吸收诉讼代理人制度机能。
2.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文书效力的扩张性。
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数众多的共同承包人应当推选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种类 回目录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 回目录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包括10人):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也可不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诉讼;
B.当事人一方10人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共同诉讼制度(一般不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人数确定(于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3)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同一、属于同一种类:即多数人之间存在共同诉讼人间的利益关系。
A.以普通、必要共同诉讼为基础;
B.具有共同、同类的诉讼标的。
(4)诉讼请求、抗辩的方法相同或对各成员都能成立。
(5)代表人合格。
(6)不符合非法人团体的情况。
2.推选代表人方式:
(1)共同推选共同代表人: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
(2)部分推选自己代表人: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代表人;
(3)自己参加诉讼、另行起诉: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参诉(必要共同诉讼)或者另行起诉(普通共同诉讼)。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 回目录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商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
1.构成要件:
(1)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基础,具有同一类的诉讼标的;
(3)代表人必须是众多当事人一方成员、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且能够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推选代表人方式:推选→协商→指定→另行起诉。
(1)推选:只能由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协商、指定:推选不出代表人,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在起诉人中指定;
(3)可以另行起诉。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特殊程序:
(一)公告(非必经程序):
(1)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2)公告内容:
A.说明案情、诉讼请求;
B.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权利。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登记:
(1)条件:
A.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所受损害;
B.证明不了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目的:确定当事人人数。
(3)法律效果:有权推选诉讼代表人。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三)裁判效力:
(1)对已经登记权利的全体人的执行效力:对已经登记权利的全体人的直接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权利的人的预决效力(无直接拘束力):
A.无需另行审判;
B.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裁定适用已经作出的裁判(对该裁定不能上诉)。
人数确定、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区别 回目录
1.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不同: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仍未确定。
2.诉讼标的同一、同一种类区别: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属于同一种类;
(2)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只能是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区别: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推选出来的;
(2)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依次为:推选→协商→确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依照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要旨】
①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位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②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仅有一人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