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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更新时间:2019-08-04   浏览次数:17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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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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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基本条件 回目录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代表能力:

    A.诉讼行为能力、与进行诉讼相应的能力;

    B.能善意履行代表职责。

诉讼代表人人数 回目录

    1.诉讼代表人的人数2-5人;

    2.每位代表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法律地位具有双重身份 回目录

    1.诉讼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回目录

    1.一般性的诉讼权利:诉讼代表人实施的实施行为原则上对全体当事人(被代表人)有效。

    2.特殊性实施权利(均涉及实体权利):

    A.法律规定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才生效;

    B.被代表人不同意仅对代表人及对方当事人有效。

诉讼代表人更换 回目录

    1.更换情形:

    A.不能履行代表职能;

    B.滥用代表权。

    2.更换程序:

    A.申请;

    B.裁定中止诉讼;

    C.重新推举、指定。

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效力 回目录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提供证据;

    C.进行法庭辩论;

    D.申请证据保全;

    E.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

    2.代表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代表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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