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郭×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351 次 标签: 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 ——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性质 【裁判要旨】尚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郭×诉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一篇: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民一初字第1115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