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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民一初字第1115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34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确认劳动关系
【要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的情形。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在告知学生身份后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其与就业单位之间签订的该合同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关系成立,因此不是实习合同。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民一初字第1115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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