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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61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2859 次 标签: 境外人士购房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61号
【裁判摘要】根据2006年7月11日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李某是否具备在中国境内购房的资格。鉴于被上诉人李某的身份是美国公民,因在香港工作而持有香港居留证,但该证是被上诉人在香港的临时居留身份证而非香港永久居留身份证,因此对照六部委的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不能购买中国境内商品房,因此,在被上诉人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上诉人德胜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黄某某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居间协议并返还定金的请求,应当予以准许。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符合购房条件而不愿购房,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居间协议,不同意返还被上诉人购房定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审被告黄某某已收取10万元购房定金,故原审被告黄某某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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