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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更新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23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238号)

文章摘要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发〔2008〕238号)

各银监局:

  年初以来,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银监局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护一方平安做出了积极贡献。总体看,目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是好的,各地采取的工作措施是得力的,工作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由于今年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更加复杂,诸多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加之低温雨雪冰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等,使得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一些地区和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再度抬头,个别地区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敏感性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各银监局要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站在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增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始终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度敏感性,密切关注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房地产、林业、农业等多发领域和以投资开发、民间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要重点关注。对案件线索和问题隐患,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主动靠前,及早跟进。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参谋服务作用,积极帮助地方政府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地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及时做好信息反馈与沟通。各银监局要逐步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控,密切关注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发现线索,尽快调查取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其他非法集资线索,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防范监测非法集资活动作为案件防范监测的重要内容,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报告上级行(社、公司)和银监局。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银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多请示、多汇报,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议事和决策。依靠地方政府建立本地区信息沟通渠道,掌握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动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银监局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工作。主动做好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对一般违法行为尽快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大力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对重点案件、新发案件的处置,将处置关口前移,打早打小,果断处置,提高结案率。要做好案件处置中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协助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性质认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和资金清理清退。推动和督请地方政府深入做好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

  四、灵活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着力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效果。各银监局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优势,贴近基层、贴近公众、贴近客户,大力开展金融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更好地利用社会媒体和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加大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要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和特点,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加强非法集资广告和变相广告的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要建立完善常规性的宣传教育制度,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积极推动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五、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完善处置非法集资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在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社会融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深度调查和前瞻性研究,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为制定完善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改进方法和跟进措施,不断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效果。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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