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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2007)年温民一初字第1649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一终字第81号

更新时间:2019-03-09   浏览次数:32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者责任性质、内容等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仅仅是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例索引】
一审:温岭市人民法院(2007)年温民一初字第1649号(2007年11月30日)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一终字第81号(2008年3月1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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