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388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6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共同侵权行为、帮工、过失相抵、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车辆单位未尽管理义务,致使驾驶员私自驾车致人人身损害的,对驾驶员私自驾车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驾驶员无力赔偿时,有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3889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