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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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和产生 回目录
基于法律规定:民事实体法之亲权、监护权(监护权取得、消灭)的规定。
1.与监护权取得同步、以监护权取得为基础。
2.监护权的取得:
(1)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
(2)某种扶养义务;
(3)基于人道主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措施。
法定诉讼代理的当事人 回目录
1.被代理人:只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代理人: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监护权的人。
(1)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1人代为诉讼(身份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协商→由法院指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地位:相当于(不等于)被代理的当事人 回目录
1.与其所代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
(1)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一般性诉讼权利、特殊性诉讼权利。
(2)法定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的诉讼行为。
2.非实体地位的当事人:
(1)非实体权利义务承担者:
A.法院的判决内容并非为代理人制作,而是针对被代理的当事人作出;
B.判决效力不及于代理人。
(2)不具有当事人住所地意义:
A.法院确定管辖时,以被代理的当事人住所地为准;
B.并不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住所地为准。
(3)死亡法律后果:
A.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可以裁定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
B.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只是引起诉讼中止、非诉讼终结(法院只能裁定诉讼中止而不能裁定诉讼终结)。
C.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回目录
1.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为全权代理)。
2.司法实践监护人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就应该享有被监护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承担全部诉讼义务。
(1)与对方和解;
(2)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和上诉的权利;
(4)提出申请再审的权利。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如属于原告方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
(2)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也可以依法(2次传票)适用拘传。
4.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视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5.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 回目录
1.不需办理委托代理书:只需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便成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1)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2)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丧失同步 回目录
1.被监护人取得、恢复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监护人死亡;
4.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婚姻、收养关系解除而使一方丧失监护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回目录
①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②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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