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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2号

更新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10119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名实不符合同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 证人证言 孤证 优势证据 收款收据 证明力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2号
【提示】涉及民间借贷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裁判规则】
①一方当事人主张是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仅有证人证言的孤证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以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双方为房屋买卖关系。
②仅以《收据》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收到购房款的事实,证明力不足,其应对每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情况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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