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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更新时间:2015-09-11   浏览次数:6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9月)

文章摘要2: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9月)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70%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伴三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Ⅱ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60%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6.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65%

  9.急性白血病。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5%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主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4.截瘫肌力3级。

  5.偏瘫肌力3级。

  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5%

  1.面部轻度毁容,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O.2。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

  10.单肢瘫肌力3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2.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5.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6.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17.青年脾摘除。

  18.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19.胃切除3/4。

  2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5%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1/3、≥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等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3.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4.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15.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拇指)缺失。

  17.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拇指缺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4.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白血病完全缓解。

  28.胃切除2/3。

  29.肾损伤性高血压。

  30.一侧肾切除。

  3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32.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2%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8。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

  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8.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

  25.肺叶切除。

  26.成人脾摘除。

  2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28.血小板减少(<8*10/L)。

  29.胃切除1/2。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

  1.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全身瘢痕面积40%~49%。

  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度)。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0.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1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13.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14.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5.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7.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8.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9.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2.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一级。

  24.肺段切除。

  25.脾部分切除。

  26.胃部分切除。

  27.运动员因过度训练而终止运动生命者。

  28.鼻再造术后。

  九级 器官部分缺失,形成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3~5%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ldBHL。

  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6.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7.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

  9.运动员肩、肘、踝关节之一外伤性习惯性脱位。

  10.运动员肌肉、肌腱、韧带断离有部分功能障碍。

  11.拳击运动员被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

  12.运动员因末端病而致轻度功能障碍。

  13.运动员因伤发生椎间盘突出,有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拇指末节缺失1/2以上。

  1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1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8.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

  19.除拇趾外其他两指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0.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1.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全身瘢痕面积<30%。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4.双眼矫正视力≤0.8。

  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6.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牙齿除 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立,张口困难Ⅰ度。

  11.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经治疗后无后遗症。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之一软骨或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4.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

  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功能障碍。

  16.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无功能障碍。

  17.运动员因伤致腰椎峡部裂,无功能障碍。

  18.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部分丧失。

  2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2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3.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4.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5.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26.拳击运动员被击昏,Ⅱ度颅脑损伤,无功能障碍。

  27.运动员发生运动性心肌炎、运动性贫血,无功能障碍。

  2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9.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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