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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初字第532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终字第447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5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一般雇佣人与临时雇佣人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车主作为一般雇佣人、承租人作为临时雇佣人,对受雇人(临时受雇人)均有监督或控制权,且均从受雇人(临时受雇人)的行为中获益,受雇人(临时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期间致人损害,车主和承租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因此,车主及作为临时雇佣人的承租人主张自己对致人损害车辆没有控制权,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的车辆肇事时,对该车辆享有支配控制权或者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应当对肇事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初字第532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终字第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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