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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1-07-17   浏览次数:24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
【摘要】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文章摘要2: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

  你办法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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