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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463号

更新时间:2017-11-11   浏览次数:32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要旨】被告免费送原告回家,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因此,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被告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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