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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1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41号
【裁判要旨】车主没有对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尽到必要的和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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