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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629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32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肇事方在上下班途中骑车致人受伤,其行为可否由其所工作的单位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要点提示】当事人一方在上下班途中骑车致另一方当事人受伤,诉讼中肇事方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其所工作的单位承担雇主替代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于上下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不能由其工作单位来承担替代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6290号(2010年4月22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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