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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521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4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521号
【提示】未经肇事者委托的第三人自愿与赔偿权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被告虽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但其作为机动车一方代表与原告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可以认为被告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而作出的赔偿承诺,并由原告方以协议书形式表示接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该赔偿协议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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