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民初字第74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1012号
更新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32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时,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余下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民初字第747号(2006年1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1012号(2006年6月20日)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民初字第747号(2006年1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1012号(20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