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564号 更新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3730 次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继承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其享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依法可以继承,应准许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564号(2008年4月30日)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11号 下一篇: 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海南一中院判决许坤福等诉朱海林等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