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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0)新都民初字第1934号

更新时间:2016-12-03   浏览次数:23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0)新都民初字第1934号
【问题】在交警大队已经作出对该起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范围内是否应该承担?
【提示】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行驶在用于公众通行的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因碾出的飞石击伤受害人并致其受伤住院的事件已符合法律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本案依法认定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并予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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