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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296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6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5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共同侵权、意外事件、公平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根据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偶发因素竞合所致,几方当事人均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存在过错,因此,虽然是三方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王国新死亡的事件,但这只能是意外事件,并非共同侵权的后果。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查被害人的受损害程度、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符合社会公平观念的各种因素,确定分担一定的责任是妥当的。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2965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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