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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1992号

更新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36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一审:(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损害金额低于158633.33元时,{1}苛以无责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赔偿额10%的赔偿责任,较之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重,这不利于交通安全,易引发道德风险。考虑法律公平及司法实践现状,此类交通事故中,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无责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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