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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綦法民初字第1676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45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0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无责的一同饮酒乘坐人应担部分责任
【案号】(2009)綦法民初字第1676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45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虽认定乘坐人无责,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饮酒后,明知其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却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乘坐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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