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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白民三初字第682号;(2008)宁民一终字第602号

更新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36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罗礼炳与宋学武等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醉酒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案号】(2007)白民三初字第682号;二审:(2008)宁民一终字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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