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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09)兴民初字第242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5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多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并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系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上述之规定,应当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多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09)兴民初字第242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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