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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907号

更新时间:2017-11-12   浏览次数:29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的赔偿不足于赔偿以上损失的,并且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也无力承担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赔偿责任的,如何分配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可以优先考虑人身损害的赔偿。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907号(2006年1月12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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