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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望亭项路××××××收购站诉陆××、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更新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24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占用道路的行为人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只根据其占用道路行为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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