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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四终字第288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5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四终字第288号
【裁判摘要】陕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明确载明:“陕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县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交通行业各种规费的征稽……;陕县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有负责国、省道干线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结合陕县人民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多份文件,原审认定陕县交通局、陕县公路管理局系事发路段的管理、治理和养护人并无不当,陕县交通局、陕县公路管理局称原审对其职责认定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陕县人民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多份文件证实事发路段存在落石隐患,陕县交通局、陕县公路管理局作为治理责任单位对此是明知的,但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路侧边坡落石隐患,致事故发生,陕县交通局、陕县公路管理局称本案是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陕县交通局、陕县公路管理局既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司机违章驾驶,也不能证实违章驾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其称原判未考虑驾驶者违章因素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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