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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新民初字第1182号

更新时间:2017-11-12   浏览次数:43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新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由福利院收养,终身未婚,无子女,无其他近亲属,且属肢体残疾二级。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福利院作为孤老残幼的法定收养单位,在履行扶养义务同时,也应享有相对的权利。受害人死亡后存在赔偿权利而又没有近亲属可以主张该权利的情形下,基于福利院在受害人生前对其履行了扶养和照顾义务,所以有权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赔偿而应得到的赔偿金提出请求。因此,福利院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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