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成功案例   

××医院医疗处置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患严重疾病案

更新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16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陈其象律师成功办理霞浦医疗处置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患严重疾病案

文章摘要2:

医疗处置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患严重疾病

2011-08-29 09:03:53   来源:闽东日报

(记者 彭小妮)备受公众关注的霞浦县妇幼保健院、霞浦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近日于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认为,被告霞浦县妇幼保健院、霞浦县医院由于治疗处置措施不当,导致新生儿患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疾病,均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霞浦县妇幼保健院、霞浦县医院一次性分别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68082.4元、272329.6元。

两医院延误剖宫产 新生儿罹患重病

2009年8月14日上午,原告林某某的母亲赖某某入住霞浦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该院医生明知孕妇的胎膜早破、巨大胎儿难以自然生产,不采取剖腹产有可能危及婴儿生命健康等情况,却以主刀医生不在岗无法实施剖腹产术,导致自然待产时间长达15小时,然后才告知可转院生产。期间因该院医生处置不当,导致胎儿产程过分延长,胎儿窘迫,产生了不良后果。

转到霞浦县医院后,因霞浦县医院采取医疗处置措施不当,没有为孕妇实施紧急剖腹产手术,导致胎儿产程继续延长,严重危害了婴儿的生命健康。患儿经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伤残。

没有迎接新生命的喜悦,却要面对孩子一出生就终身残疾的悲惨遭遇。患儿亲属遂向霞浦县人民法院起诉,向两医院提出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万余元的赔偿。

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方负主要责任

由于霞浦县医院不服宁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经福建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并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霞浦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80%,霞浦县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的20%)。

据鉴定分析意见,霞浦县妇幼保健院在孕妇无条件行剖宫产的情况下,未及时将产妇转院;产妇转至霞浦县医院时,该院体检后选择的分娩方式欠妥,与患儿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认定,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林某某患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 判赔34万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至被告处分娩至原告患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疾病,经福建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霞浦县妇幼保健院、霞浦县医院的治疗处置措施不当,是导致原告患病的共同参与因素,两被告均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因承担自身应分的责任。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11日,该案于霞浦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判决被告霞浦县妇幼保健院、霞浦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分别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68082.4元、272329.6元。

案件审结,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这一笔钱对于受害者亲属是一个安慰,对于这一名刚出生就遭遇不幸的孩子日后的生活是一个交待,但留下的遗憾是永远的。

“本案是受害人采取理性手段解决纠纷的成功案例。”原告代理律师陈其象向记者表示,希望媒体通过此案的报道引导公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新闻链接:

宁德新闻网http://www.nd.chinanews.com/News/qxxw/xp/20110829/141356.html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